(2017)京0118民初5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保定卓识商贸有限公司与华润电力(盘锦)有限公司、北京汉庄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卓识商贸有限公司,北京汉庄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华润电力(盘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8民初5629号原告:保定卓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东三环西、七一路北未来石商业楼3号楼2340室。注册号130603000022085。法定代表人:张红莲,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卫松,男,198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保定卓识商贸有限公司员工,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县阎庄乡北阎庄村二区120号。被告:北京汉庄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北庄镇北庄村华盛路142号政府办公楼223室-116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李迎,总经理。被告:华润电力(盘锦)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兴盛街道前胡村(盘锦石油化工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刘萍,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卓识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汉庄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华润电力(盘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保定卓识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北京汉庄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亦庄支行(账号为×××)的存款3699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保定卓识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北京汉庄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亦庄支行(账号为×××)的存款三万六千九百九十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化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