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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3执恢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于学永与威海金宝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学永,威海金宝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3执恢259号申请执行人于学永。被执行人威海金宝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显霖,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于学永与被执行人威海金宝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了(2014)威文破字第1-3号民事裁定书,宣告威海金宝乳业有限公司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文经商初字第7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晓阳审判员  侯德华审判员  张培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明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