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4民初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郑小芹与董章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小芹,董章介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4民初942号原告:郑小芹,女,196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栾川县。委托代理人:高海鹏,栾川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董章介,男,成年,汉族,住栾川县。委托代理人:张元锋,河南鸾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委托代理人:李忠阁,河南鸾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代理原告郑小芹与被告董章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程延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原告述称:1、原告主张的运费包括两辆车的费用,其中一辆车主要由原告丈夫高庆驾驶,另外一辆车由原告儿子高燕飞驾驶;2、原告的丈夫高庆于2015年6月死亡;3、高庆死亡后对涉案债权没有遗嘱,对该债权也没有分割。本院认为:郑小芹一人作为原告起诉请求实现债权存在不当,本次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小芹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延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怀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