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329执恢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09

案件名称

周永乐与张召峰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永乐,张召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9执恢376号申请执行人:周永乐,男,1977年3月3日生,汉族,住伊川县。被执行人:张召峰,男,1976年6月2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永乐与被执行人张召峰民间借贷一案中,申请人周永乐于2017年6月19日自愿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张召峰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伊川县人民法院(2015)伊四民初字第14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韩敬章审 判 员  李伟平代理审判员  马富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米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