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9执恢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09
案件名称
周永乐与张召峰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永乐,张召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9执恢376号申请执行人:周永乐,男,1977年3月3日生,汉族,住伊川县。被执行人:张召峰,男,1976年6月2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永乐与被执行人张召峰民间借贷一案中,申请人周永乐于2017年6月19日自愿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张召峰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伊川县人民法院(2015)伊四民初字第14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韩敬章审 判 员 李伟平代理审判员 马富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米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