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001民初3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济源市永兴置业有限公司与济源市沁园街道办事处御驾庄居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源市永兴置业有限公司,济源市沁园街道办事处御驾庄居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001民初3327号原告济源市永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沁园办事处南夫居委会胜利街1巷39号。法定代表人张瑞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新波,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杰,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源市沁园街道办事处御驾庄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济源市沁园街道办事处御驾庄。法定代表人孙亚东,居委会主任。原告济源市永兴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济源市沁园街道办事处御驾庄居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济源市永兴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济源市永兴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济源市永兴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韩建政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侯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