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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02执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贺铜伟与王小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铜伟,王小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02执52号申请执行人贺铜伟,男,1973年3月12日生。被执行人王小建,男,1982年1月12日生。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贺铜伟与被执行人王小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作出的(2015)王民初字第0048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王小建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贺铜伟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70000元。本案2017年2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小建名下有存款,有车辆,于2017年6月8日将其在银行的账户予以冻结,2017年6月15日对王小建名下的京PU0E**号奥迪牌车辆一辆予以查封,告知申请人贺铜伟后,贺铜伟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202执52号案件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权利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 卫审判员 惠 平审判员 李茂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战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