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初6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6164张家港中意毛绒有限公司与倪仁胜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中意毛绒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6164号原告:张家港中意毛绒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塘桥镇鹿苑金桥西路58号。法定代表人:钱红兵,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国华,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原告张家港中意毛绒有限公司与被告倪仁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张家港中意毛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倪仁胜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中意毛绒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倪仁胜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中意毛绒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倪仁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马文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炯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