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2民初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刘双喜与刘荣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双喜,刘荣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2民初466号原告:刘双喜,男,193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武邑县。委托代理人:刘石刚,男,196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武邑县。系原告刘双喜之子。被告:刘荣华,男,1934年8月9日出生,民族,现住河北省武邑县。委托代理人:刘延飞,男,195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武邑县。系原告刘荣华之子。原告刘双喜与被告刘荣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刘双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刘荣华按宅基地契约四至尺寸履行相关义务并停止侵权;2.判令被告刘荣华因侵权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2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刘荣华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刘双喜与被告刘荣华位于武邑县××××乡刘村的宅基地系南北邻居。被告刘荣华宅基地居北,其宅基地契约四至明确,南北长15.47米,东西长18.4米。原告刘双喜宅基地居南,原告刘双喜建房时被告强行让原告在被告宅基地南边留出五尺分界线。并拆毁原告边界建筑物20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00元,阻止施工,造成施工人员误工损失1200元。被告刘荣华委托代理人辩称:原告所说的被告宅基地面积属实,但两家宅基地之间有五尺宽的伙巷。两家的宅基地都是祖传的,现在都没有建筑物。原告建房应当留出五尺宽的伙巷。被告刘荣华年纪很大且患有小脑萎缩,他不可能阻止和指使别人阻止原告施工。是被告代理人刘延飞阻止原告施工的。原告必须留出无耻款的伙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双喜与被告刘荣华相邻的两块宅基地均无政府颁发的宅基地使用证。双方界限不明,双方争议实为土地权属争议,应由相关行政部门予以解决,不属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双喜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国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颉成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