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02执1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湖北三六重工有限公司、湖北新诚亿钢结构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三六重工有限公司,湖北新诚亿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02执1184号申请执行人湖北三六重工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湖北新诚亿钢结构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12**民初15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新诚亿钢结构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北新诚亿钢结构有限公司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被执行人湖北新诚亿钢结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在其他单位收入824340元(含利息204000元、案件诉讼费4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044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彭亚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顾 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