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7民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广晋与今麦郎饮品(晋中)有限公司、隆尧县旭阳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广晋,今麦郎饮品(晋中)有限公司,隆尧县旭阳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27民初101号原告李广晋,祁县昭馀镇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云,山西晋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今麦郎饮品(晋中)有限公司,住所地祁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范现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雪艳,系今麦郎饮品(晋中)有限公司职工。被告隆尧县旭阳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尧县东方食品城。法定代表人王少泽,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广晋与被告今麦郎饮品(晋中)有限公司、隆尧县旭阳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广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广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广晋负担。审 判 长 王志洪人民陪审员 王兴杰人民陪审员 唐更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丁丽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