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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7民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广晋与今麦郎饮品(晋中)有限公司、隆尧县旭阳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广晋,今麦郎饮品(晋中)有限公司,隆尧县旭阳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27民初101号原告李广晋,祁县昭馀镇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云,山西晋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今麦郎饮品(晋中)有限公司,住所地祁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范现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雪艳,系今麦郎饮品(晋中)有限公司职工。被告隆尧县旭阳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尧县东方食品城。法定代表人王少泽,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广晋与被告今麦郎饮品(晋中)有限公司、隆尧县旭阳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广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广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广晋负担。审 判 长  王志洪人民陪审员  王兴杰人民陪审员  唐更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丁丽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