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7民初1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红印与李云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印,李云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7民初1694号原告:张红印,男,1972年2月25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亮甲台乡新北庄村北庄中华路**号。被告:李云丰,男,197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官场乡八道岭村。原告张红印与被告李云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张红印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红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红印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张红印负担。审判员 张春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娜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