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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7民初1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红印与李云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印,李云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7民初1694号原告:张红印,男,1972年2月25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亮甲台乡新北庄村北庄中华路**号。被告:李云丰,男,197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官场乡八道岭村。原告张红印与被告李云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张红印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红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红印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张红印负担。审判员  张春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娜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