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423执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李灵通与毛永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灵通,毛永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23执377号申请执行人李灵通,男,198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教师,住宁夏隆德县。被执行人:毛永胜,男,197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宁夏隆德县。申请执行人李灵通与被执行人毛永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5)隆民初字第10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毛永胜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自动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李灵通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毛永胜外出下落不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由于该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李灵通的意见,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隆民初字第102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李灵通在被执行人毛永胜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志凯审判员 温振和审判员 张列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冠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