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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3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胡玉明、宋封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玉明,宋封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3执41号申请执行人:胡玉明,男,1948年7月10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执行人:宋封光,男,汉族,成年,住庆云县。庆云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6)鲁1423民初16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1423民初16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献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文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