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3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胡玉明、宋封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玉明,宋封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3执41号申请执行人:胡玉明,男,1948年7月10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执行人:宋封光,男,汉族,成年,住庆云县。庆云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6)鲁1423民初16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1423民初16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献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文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