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11民初3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贵州四力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希付、刘希伦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四力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刘希付,刘希伦,汇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1民初3203号原告:贵州四力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阳市花溪区孟关乡改毛村机械市场。法定代表人:罗翔,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刘希付,男,198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仁县。被告:刘希伦,男,197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仁县。第三人:汇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北海路中段路西。法定代表人:王桂民。原告贵州四力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希付、刘希伦、第三人汇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贵州四力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贵州四力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高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远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