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302财保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解传民、吕勇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解传民,吕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财保145号申请人:解传民,男,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申请人:吕勇,男,197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申请人解传民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吕勇所有的位于宿州市埇桥区北关办事处汇源大道汇源新村13幢2单元503室。申请人已提供财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吕勇所有的位于宿州市埇桥区北关办事处汇源大道汇源新村13幢2单元503室(房地权宿字第××)。保全价值864000元。期限三年。二、查封担保人尹辉所有的位于宿州市沱河以北,汇源大道以东建河新村(安置小区)7#楼0205室(房地权证宿字第××号)。期限三年。三、查封担保人解明阳所有的皖L×××××号一汽牌小型轿车一辆。期限两年。上述财产,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买卖、抵押、转让、赠与等。案件受理费4840元,由申请人解传民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恒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理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