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3执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与被执行人孙某因抚养费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某,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3执292号申请执行人孙某某,女,汉族。法定代理人刘美江,女,汉族,居民,系申请执行人孙某某母亲。被执行人孙某,男,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与被执行人孙某因抚养费纠纷一案,已经商南县人民法院(2015)商南民初字第007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孙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原告孙某某抚养费500元至孙某某满18周岁,抚养费每年支付一次。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孙某未按期履行判决书中确定2015年12月至2016年12月生活抚养费6000元。据此,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孙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立案。本院已于2017年6月14日向被执行人孙某送达案件执行通知书。执行中,被执行人孙某按期将本案执行款6000元全部执行到位,并由申请执行人孙某某全额领取。案件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孙某承担。现本案已执行完毕,经合议庭合议,依据《中华人民和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商南县人民法院(2015)商南民初字第0075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告孙某支付原告孙某某2015年12月24日至2016年12月23日期间生活抚养费6000元”部分终结执行。本裁定已经送达双方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振勇审判员 范进生审判员 何显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夏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