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423民初1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高松涛与刘军强、王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松涛,刘军强,王建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3民初1682号原告:高松涛,男,1972年6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鲁山县。被告:刘军强,男,约48岁,汉族,农民,住鲁山县。被告:王建峰,女,1971年9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鲁山县。原告高松涛与被告刘军强、王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高松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150000元及利息18000元和2017年3月29日以后至实际付款之日的利息(按月利率2分计算)。2、依法判决原告对被告王建峰名下的坐落于鲁山县××中段北(化肥厂路北家属院)1号楼1单元3层东户房产(产权证号为鲁山字第××号)的拍卖或变卖价款在上述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28日,被告刘军强、王建峰因做生意急需用钱向原告高松涛借款15万元,被告王建峰为此以自己名下的房产为原告提供了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因原告急需用钱向被告数次讨要无果,原告无奈提起诉讼。本院认为,民诉法明确规定,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起诉时未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仍无法确定被告准确地址,致使本院一直无法找到被告,并向其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松涛的起诉。本案免收诉讼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春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