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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05民初1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1967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邱文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邱文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05民初1967号原告: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607374201W,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金泽镇沪青平公路9565号1幢3层H区348室。法定代表人:李胜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益春、祁扣英,该公司职员。被告:邱文雷,男,197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原告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实公司)诉被告邱文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益春、祁扣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邱文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实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2008年12月4日至2011年12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6776.18元及滞纳金4634.9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08年8月入住首创隽府园50-301室,已付清2008年11月之前的物业管理费。但被告拖欠2008年12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物业费6776.18元,故诉至法院。被告邱文雷未作答辩。本院认为:邱文雷系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街道隽府园50-301室业主,房屋建筑面积119.7平方米。上实公司曾为隽府园的物业服务公司,收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53元。邱文雷未支付上实公司自2008年12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费6776.18元。上实公司要求邱文雷支付物业费6776.18元之诉请,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关于上实公司主张的滞纳金,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情支持2000元,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邱文雷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08年12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6776.18元及滞纳金2000元。二、驳回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元,减半收取计43元,由上实公司负担10元,邱文雷负担33元。(此款由上实公司预交,由邱文雷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上实公司。)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胡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