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执恢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翁沁与宜宾红楼梦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宜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沁,宜宾红楼梦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宜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执恢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翁沁,女,1981年5月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委托代理人:尹东风,四川竹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宜宾红楼梦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县喜捷镇红楼梦村。法定代表人:文万彬,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宜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县柏溪镇三角路。法定代表人:文万彬,董事长。翁沁申请执行宜宾红楼梦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宜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2016)川15执恢11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恢复执行后,本院将查封的被执行人宜宾红楼梦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放于该公司万吨罐区5号罐内416吨的原酒处置,现在三次拍卖和变卖均流拍。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依职权恢复对本案的执行。因申请执行人翁沁表示不接受该财产抵债,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作出(2017)川15执恢49号裁定解除对被执行人宜宾红楼梦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放于该公司万吨罐区5号罐内416吨的原酒的查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孟 军审 判 员 何松涛代理审判员 周 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郭志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