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9执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且沙比子罚金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布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布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布拖县人民法院,且沙比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布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9执79号申请执行人:布拖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且沙比子,男,彝族,1992年10月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布拖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布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书,移送执行且沙比子贩卖毒品罪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且沙比子家庭经济困难,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布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并处且沙比子罚金人民币5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春 燕审判员 陈 晓 宇审判员 吉什么舍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莫洛 作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