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30执恢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柯恩华、易旺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恩华,易旺生,陈维朋,陈维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30执恢33号申请人柯恩华,男,1966年8月21日出生,住所地彭泽县。被执行人易旺生,男,1972年10月1日出生,住所地彭泽县。被执行人陈维朋,男,1977年9月8日出生,住所地彭泽县。被执行人陈维广,男,1975年10月15日出生,住所地彭泽县。柯恩华申请易旺生等健康权纠纷一案,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柯恩华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30执恢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梅良琪人民陪审员 邱双喜人民陪审员 王章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