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4执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郑某与严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严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4执275号申请执行人:郑某,女,198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被执行人:严某,男,199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某与被执行人严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严某已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2016)鄂1124民初8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甲寅审 判 员 龚 剑人民陪审员 童曙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