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581执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刘士勇申请执行额尔敦吐力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士勇,额尔敦吐力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81执711号申请执行人刘士勇,男,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额尔敦吐力古,男,1981年5月10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刘士勇申请执行额尔敦吐力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已额尔敦吐力古已自动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581民初15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做结案处理。执行员  姚永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