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81执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刘士勇申请执行额尔敦吐力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士勇,额尔敦吐力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81执711号申请执行人刘士勇,男,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额尔敦吐力古,男,1981年5月10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刘士勇申请执行额尔敦吐力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已额尔敦吐力古已自动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581民初15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做结案处理。执行员 姚永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