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23民初2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南通大力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汇益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大力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上海汇益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3民初2372号原告:南通大力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马塘镇建设西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7037452602法定代表人:姜建华。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善国,如东县马塘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上海汇益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腾富路2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6104979法定代表人:陈建华。关于原告南通大力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汇益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南通大力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大力化工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大力化工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1元,由原告南通大力化工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缪战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许滢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