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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执恢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晓军与王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晓军,王淑红,山西翱翔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恢297号申请执行人刘晓军,男,1982年6月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临猗县。被执行人王淑红,女,197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盐湖区。第三人山西翱翔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恒江。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晓军与王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第三人提起异议之诉,申请执行人刘晓军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宁 伟审判员 张 荣审判员 冯海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