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523执异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龙陵县林业局与范玉正行政非诉执行一案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玉正,龙陵县林业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523执异1号异议人:范玉正,男,1977年5月31日生,汉族,云南省龙陵县人,住龙陵县。申请执行人:龙陵县林业局。地址:龙陵县龙山镇远征路105号。法定代表人:张有林,男,龙陵县林业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普正茂,男,龙陵县林业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范玉正,男,1977年5月31日生,汉族,云南省龙陵县人,住龙陵县。在本院执行龙陵县林业局与范玉正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异议人范玉正就本院2017年6月6日冻结范玉正在龙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内存款13477.3元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范玉正称,龙陵县人民法院在执行龙陵县林业局申请执行我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于2017年6月6日冻结了我在龙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易地扶贫搬迁贷款,该笔资金是龙陵县龙山镇白家寨村户蚌组建档立卡贫困户易地扶贫搬迁贷款,贷款总额60000元,于2017年4月29日到账,我每隔一段时间取一点来支付建房工人的工钱,目前我已经没有资金支付建盖房屋的工钱,请求解除冻结。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范玉正系建档立卡贫困户,本院于2017年6月6日冻结的范玉正在龙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为龙陵县龙山镇白家寨村户蚌组建档立卡贫困户易地扶贫搬迁贷款,专款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户易地扶贫搬迁建房。本院认为,2017年6月6日冻结的范玉正在龙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系建档立卡贫困户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资金,专款用于易地扶贫搬迁建设,冻结或划拨该款将影响建档立卡贫困户的住房建设和国家扶贫政策具体实施,影响龙陵县龙山镇白家寨户蚌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推进和按期完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2016)云0523执139号之一执行裁定,解除对被执行人范玉正在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的冻结。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刘兴荣审判员 刘自波审判员 张永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