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7民初2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柳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7民初2337号原告:柳某,女,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被告:张某,男,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原告柳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2017年6月19日,原告柳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柳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柳某负担。审判员 时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姚记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