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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1民初1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焦常兴与王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常兴,王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1321民初1180号原告:焦常兴,男,生于2016年1月24日,汉族,住南召县。法定代理人:焦燎原(系焦常兴之父),男,生于1991年8月9日,汉族,住南召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恒然,河南豫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涛,男,生于1979年10月7日,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411300779421924N。地址:南阳市宛城区张衡东路739号2号楼门面房。负责人:龚建军,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磊,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焦常兴与被告王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4日19时5分左右,被告王涛驾驶豫R×××××号小型客车沿X024线自西向东行驶至南召县××崔庄桥路段时,将行人贺高峰及怀抱儿童焦常兴撞倒后坠入桥下,致使贺高峰、焦常兴受伤,车辆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南召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涛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贺高峰、焦常兴无责任。事故车辆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16332.67元,原、被告达不成一致意见,引发本案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前在豫R×××××号小型客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焦常兴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0500元。二、原告焦常兴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被告王涛不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受理费208元,减半收取104元,原告自愿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调解书自原、被告2017年6月14日在调解笔录上签字起,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荣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耿亦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