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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1执4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杨毅与苏宝安、李新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毅,苏宝安,李新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1执4666号申请执行人:杨毅,女,197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沂市。被执行人:苏宝安,男,1972年10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沂市。被执行人:李新江,男,197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沂市。申请执行人杨毅与被执行人苏宝安、李新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6)苏0381民初35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毅于2016年12月8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新江、苏宝安给付人民币12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700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将被执行人李新江、苏宝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作为惩戒,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3、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李新江、苏宝安名下的银行存款、债券及车辆登记信息,查无银行存款、债券及车辆登记信息。4、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查询了被执行人李新江、苏宝安名下的房产登记信息,查无房产登记信息,但被执行人苏宝安认可位于新沂市室房屋是其所有。5、2017年5月31日,本院干警到被执行人李新江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下落,未果。6、2017年6月16日,组织双方谈话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要求处置被执行人房产,被执行人苏宝安先期履行13000元。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将被执行人李新江、苏宝安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且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本院共执行到位案款13000元。对于尚未执行到位的案款,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履行期限较长,故本案在审限内暂不能实际执结完毕,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杨毅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刘杉林审判员  孙先胜审判员  张 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世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