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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6执1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定和、张如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定和,张如表,胡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6执1816号申请执行人:李定和,男,汉族,住陕西省。委托代理人:陈被执行人:张如表,男,197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被执行人:胡杏军,男,197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申请执行人李定和与被执行人张如表、胡杏军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浙0226民初16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5月1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执行款34000元、执行费410元,合计元34410。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执行款25000元,申请人实现了债权25000元。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李定和于2017年2月28日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0226执181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春审 判 员  陈朝阳审 判 员  林欣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徐 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