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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11执91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孙大才、徐文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大才,徐文崇,徐永福,张玲玲,徐芸芸,合肥阔源置业有限公司,安徽世宏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11执91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孙大才,男,197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徐文崇,男,1929年8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徐永福,男,198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张玲玲,女,198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徐芸芸,女,198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合肥阔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蜀山工业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7496279-9。被执行人安徽世宏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商旅学校办公室三楼,组织机构代码76476776-2。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孙大才与被执行人徐文崇、徐永福、张玲玲、徐芸芸、合肥阔源置业有限公司、安徽世宏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中,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5)包民二初字第0122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安徽世宏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肥东撮镇镇马桥社区土地。现被执行人已清偿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世宏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肥东撮镇镇马桥社区土地的查封。审判员 韩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谢忠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