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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民初1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深圳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西高安分公司与金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西高安分公司,金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1892号原告:深圳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西高安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高安大道431号物业管理办公大厦三楼。负责人:戴某某;职务:总经理。被告:金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原告深圳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西高安分公司诉被告金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西高安分公司以被告金某某已还清物业管理费为由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西高安分公司的撤诉申请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西高安分公司对被告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深圳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西高安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建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彭高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