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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81执5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张和平与秦正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和平,秦正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81执5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和平,男,1956年7月1日生,汉族,住仪征市。被执行人秦正荣,男,1963年6月10日生,汉族,住仪征市。张和平与秦正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作出的(2016)苏1081民初32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调解书,秦正荣应于2017年1月15日前给付张和平31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秦正荣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张和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11295元,后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张和平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本案依法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1081执501号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翠华审判员  厉长明审判员  张成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 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