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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4执终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张潮、张学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潮,张学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4执终437号申请执行人张潮,男,汉族,1988年6月21日生,住天津市武清区。被执行人张学红,女,汉族,1977年6月7日生,住天津市武清区崔黄口镇。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人张潮与被执行人张学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津0114民初104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7)津0114执437号。本案受理后,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2017年1月24日前履行义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执行中,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张学红的房产一处,查封银行账户11个但存款不足,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车辆、证券等登记财产。申请人申请延期执行。以上事实,有问话笔录、书证等证据佐证。本院认为,轮候查封的被执行人房产暂无法处理,银行存款不足,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申请延期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津0114执437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学江审 判 员  王建忠助理审判员  潘东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任树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