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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72民初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阳信县劳店乡抱王渔网加工厂与于振本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信县劳店乡抱王渔网加工厂,于振本

案由

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72民初93-3号原告:阳信县劳店乡抱王渔网加工厂。被告:于振本。本院在审理原告阳信县劳店乡抱王渔网加工厂与被告于振本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信县劳店乡抱王渔网加工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10元,由原告阳信县劳店乡抱王渔网加工厂承担。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文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