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4执4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银川市国土资源局与宁夏海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银川市国土资源局,宁夏海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4执4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银川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147号房产大厦。法定代表人:孙瀚,银川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强,系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宁夏海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新华东街金泰大厦B座十四层东B室。法定代表人:许学平,宁夏海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银川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宁夏海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银川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银仲字第6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宁夏海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由申请执行人银川市国土资源局代为垫付的本案仲裁费184976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2675元,以上共计187651元。因被执行人宁夏海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银川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宁夏海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宁01民特8号民事裁定书,撤销了银川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银仲字第64号裁决书。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裁定如下:终结(2017)宁0104执4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怀智审 判 员 孙志军审 判 员 弥天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冯双德书 记 员 徐倩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