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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执10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执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与被执行人冯虎存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冯虎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10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住所地:运城市河东街307号。法定代表人:赵宇,行长。被执行人:冯虎存,男,197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夏县胡张乡胡张村中心路3组39号居民。本院在执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与冯虎存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表示认可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玉学审判员  宁 伟审判员  冯海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一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