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1刑更2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罪犯竹庆海抢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竹庆海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2166号罪犯竹庆海,男,汉族,1980年12月17日生,小学文化,河南省固始县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3日作出(2012)六刑初字第000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竹庆海犯抢夺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竹庆海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5日作出(2012)皖刑终字第002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6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于2017年5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竹庆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竹庆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3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竹庆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竹庆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3月6日起至2035年6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竹梅审判员  曹子健审判员  李崇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