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723民初1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张群与刘泽、黄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群,刘泽,黄为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723民初1628号原告:张群,男,1971年6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乾安镇。被告:刘泽,男,198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乾安县德建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黄为民,男,198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乾安镇。原告张群与被告刘泽、黄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张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泽、被告黄为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二被告立即还款3万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25日被告刘泽因急需用钱,在我处借款3万,由黄为民提供担保,并为我出具一枚欠据,经催要,二被告拒不给付,诉至法院。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权利以为关系明确。张群持刘泽、黄为民签字确认的借据诉来我院,足以证明借贷事实,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泽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张群欠款人民币3万元。二、被告黄为民对上诉给付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元(减半收取),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丛宪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孙承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