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执223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唐山市路南宝有五金经销处、唐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山市路南宝有五金经销处,唐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河北宏扬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223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唐山市路南宝有五金经销处,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新华西道*号世博大厦****号。法定代表人张立军,该经销处董事长。被执行人唐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高新区火炬路西14号。法定代表人王昊,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北宏扬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高新区宏扬花园D10-12号。法定代表人李德宏,该公司董事长。唐山市路南宝有五金经销处与唐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河北宏扬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止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汝和执行员 杜聚国执行员 徐连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旷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