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5执5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洁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温岭市圣洁日用制品有限公司,张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5执5219号申请人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霞光里18号佳程广场B座22层。法定代表人阿兰•克鲁克斯,董事长。被执行人温岭市圣洁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土马工业区启明路西侧。被执行人张洁,女,1985年7月26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保靖县。本院在执行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张洁,温岭市圣洁日用制品有限公司债权一案中,依照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年朝民(商)初字第14840号对被执行人张洁,温岭市圣洁日用制品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询,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张洁,温岭市圣洁日用制品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张洁,温岭市圣洁日用制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张洁,温岭市圣洁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仍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 洋代理审判员 尹秀彬代理审判员 王宇翔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钰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