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行终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1与被上诉人湘潭市雨湖区民政局行政给付抚恤金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健,湘潭市雨湖区民政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3行终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健,男,196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湘潭市雨湖区民政局,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鸡公嘴2号。法定代表人周伟波,局长。委托代理人潘红艳,湘潭市雨湖区民政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齐国新,湖南湘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健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湘潭市雨湖区民政局行政给付抚恤金一案,不服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17)湘0302行初5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二审诉讼过程中,上诉人李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和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健申请撤回上诉和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李健撤回上诉;二、准许上诉人李健撤回起诉;三、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17)湘0302行初54号行政判决视为撤销。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决定予以免收。(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谢 颖代理审判员 赵 祝代理审判员 陈书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谭聪乐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