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7执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周云彪与文启兴、筠连县启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云彪,文启兴,筠连县启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7执133号申请执行人周云彪,男,1984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宜宾县。委托代理人罗文康,四川明炬(宜宾)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文启兴,男,195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被执行人筠连县启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筠连县。法定代表人谢德聪,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云彪与被执行人文启兴、筠连县启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文启兴、筠连县启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多个执行案件中均为被执行人,涉及案款500余万元。另查明被执行人文启兴与其妻谢德聪在筠连县××镇××村七组有房屋三处(产权证号:201×××××5、201×××××0、200×××××6)。因申请执行人周云彪自愿与被执行人文启兴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文启兴在将上述三处房屋拍、变卖后,用所得款项偿还本案争议款。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永审判员 王宗揆审判员 张建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茂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