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1民初4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易小琴蒋和建与饶荣珍蔡立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和建,易小琴,蔡立军,饶荣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4307号原告:蒋和建,男,197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原告:易小琴,女,197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蔡立军,男,197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饶荣珍,女,197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原告蒋和建、易小琴与被告蔡立军、饶荣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蒋和建、易小琴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和建、易小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68元(已减半),由原告蒋和建、易小琴承担。审判员 黄公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伍 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