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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22民初1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王志刚与被告宋璐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刚,宋璐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22民初1334号原告:王志刚,男,197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村民,四川省乐至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男,197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村民。被告:宋璐佳,女,197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四川省乐至县人。原告王志刚与被告宋璐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王志刚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志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志刚负担。审判员  刘小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卿洋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