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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02民初1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西安瑾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康分公司与邵开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瑾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康分公司,邵开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02民初1960号原告:西安瑾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康分公司。被告:邵开顺,男性,汉族,住汉滨区。本院在审理西安瑾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康分公司与邵开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瑾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康分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瑾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康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瑾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康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西安瑾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康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邹明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 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