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7101民初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张建华与尉建萍离婚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华,尉建萍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7101民初90号之一申请人:张建华,男,汉族,1957年2月12日出生,住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机务段路***号**号楼*单元***号。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兆芸,新疆齐乐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尉建萍,女,汉族,1958年5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6501041958********,住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机务段路***号**号楼*单元***号。申请人张建华因与被申请人尉建萍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建华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尉建萍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180000元。申请人张建华以其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西站12街47栋3-1号房屋一套(价值250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建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尉建萍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180000元。(冻结期限:1年)。案件申请费1420元,(暂)由申请人张建华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