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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清申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林葆定、福州文豪鞋业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葆定,福州文豪鞋业有限公司,李文忠,郭英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清申4号申请人:林葆定,男,195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委托代理人:李伟川,福建福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福州文豪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盖山镇郭宅村观音亭。法定代表人:李文忠。第三人:李文忠,男,1961年8月10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第三人:郭英魁,男,195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申请人林葆定因与被申请人福州文豪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豪公司”)申请公司清算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8日组织听证,申请人林葆定的委托代理人李伟川律师、第三人郭英魁到庭参加听证,被申请人文豪公司、第三人李文忠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林葆定提出请求:法院依法组建清算组对被申请人进行清算。事实和理由:生效的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民再初字第21号、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榕民再初字第31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闽民再终字第17号民事判决确定:被申请人偿还给福建机械工业进出口公司借款265万元的债权归申请人所有。据此,申请人已向鼓楼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但被申请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吊销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显示,被申请人因不按规定接受年检,于2000年9月1日被吊销营业执照。该公司股东为两第三人。按照《公司法》第180条第(四)项和183条之规定,公司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等事由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由于被申请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今不依法进行清算,且第三人李文忠故意隐瞒财产逃避债务,严重侵害申请人的利益,导致公司无法履行债务。现申请人特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以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经查,原告福建省机械工业进出口公司(下称“机械工业公司”)诉被告文豪公司、李文忠、第三人林葆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再审一、二审判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闽民再终字第17号民事判决:文豪公司偿还机械工业公司借款265万元。原告林葆定诉被告机械工业公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经再审后,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鼓民再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判决:机械工业公司经(2012)榕民再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和(2013)闽民再终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的文豪公司偿还给机械工业公司借款265万元的债权归林葆定所有。另查,被申请人文豪公司成立于1997年12月25日,登记机关为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资本200万元,股东为郭英魁、李文忠。被申请人于2000年9月1日被依法吊销企业营业执照。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被申请人文豪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已于2000年9月1日被依法吊销,已出现法定解散事由,文豪公司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自行对公司进行清算,现申请人林葆定作为债权人申请本院对被申请人进行强制清算,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七条、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林葆定对被申请人福州文豪鞋业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审判长 吴 华审判员 王燕燕审判员 田始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赖钟炜PAGE(2017)闽01清申4号共4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