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23民初1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武义乐丰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与武义中基园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义乐丰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武义中基园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3民初1350号原告:武义乐丰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五金机械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波(特别授权代理),浙江创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义中基园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泉溪镇金岩山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吴健飞,执行董事。原告武义乐丰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武义中基园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武义乐丰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义乐丰动力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义乐丰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69元(已减半),由原告武义乐丰动力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审 判 员 陈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廖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