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民抗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晓飞与鲁卫东(一审原告)民间借贷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晓飞,鲁卫东(一审原告),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民抗2号抗诉机关: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请人:张晓飞(一审被告),男,197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临猗县,现住山西。被申请人:鲁卫东(一审原告)男,197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稷山县。申请人张晓飞因与被申请人鲁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临猗县人民法院(2015)临民二初字第367号民事判决书,向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临猗县人民法院在审理(2015)临民二初字第367号民事案件中,送达方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具体理由如下:(一)程序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即人民法院只有在适用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等送达方式完全不能送达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公告送达。本案审理中,邮寄送达地址上的山西隆瑞源纸业有限公司正在临猗县人民法院破产程序中,而同一法院另一庭室仅仅在邮寄送达不能后,就向张晓飞公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之后,又直接向张晓飞公告送达了(2015)临民二初字第367号民事判决书。一审法院在本案中的法律文书送达方式,明显违反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实质上也剥夺了申请人的各项诉权。(二)���体方面。关于本案借款是否系赌债。其一,申请人主张系赌债,鲁卫东并没有实际交付现金,并提供了证人证言予以证明;其二,一审法院查明“原告(即鲁卫东)通过同学王可中(又名王可娃)认识被告(即申请人张晓飞),被告以经营纸业资金短缺为由,通过王可中提出向原告借款”,即原被告并不熟识,借款条据上不约定利息与情理不符。故本案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及有效,一审认定事实的证据未经质证。关于借款是否归还问题。申请人主张借条由担保人王可娃持有,其通过银行给担保人王可娃、其妻苏英枝分次打款19万余元,系归还本案借款,并提供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因一审中张晓飞及王可娃均未到庭,一审法院对此基本事实未能查清。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四项、第十项,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提出抗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临猗县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程亚丽审判员 马红军审判员 常邓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贾月茹 微信公众号“”